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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生育权利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4/6/21 阅读量:17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之间在行使生育权方面出现冲突,要注意处理。这种冲突的主要表现有:
  (1)一方想要孩子,另一方不同意孩子;
  (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用强迫、隐瞒、欺骗等手段使女方怀孕的;
  (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
  司法实践中,在离婚诉讼中,男方以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或者女方擅自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
  夫妻生育权冲突,不仅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的冲突,也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人身自由权、身体控制权、健康权的冲突。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必须权衡利益,确定哪些利益最值得保护。
  一般来说,男性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需要利用女性的身体,因此女性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控制权和健康权应得到尊重。在权衡两者时,女性的权利比男性的生育权更重要。优先保护状态。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是否生育的选择权。
  生育权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规定,他们也有不生孩子的自由。
  育龄夫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家庭。有关部门要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接受节育手术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20010428]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对计划生育的实施负有共同责任。 。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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