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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家事法律业务部:“科技婴儿”所涉亲子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4/6/14 阅读量:17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许多人的父母梦也开始变得切合实际。可以通过辅助生育技术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的运用,成功地拥有属于自己的宝宝。但同时,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问题也开始凸显,如无血缘一方与代孕所生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也会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恶化而产生争议。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当双方都主张该子女抚养权时,该子女与夫妻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的认定变得尤为重要,影响着举证事项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情回顾

家住北京的宋先生与李女士自2009年结婚,结婚多年未有子女。到医院检查发现原来李女士患有原发性不孕症,接受治疗失败后彻底丧失了生育能力。后,双方商议一致,通过中介结构采用代孕的方式生育子女,精子由宋先生提供。2015年,宋小甲出生,出生医学证明上所载父母为宋先生与李女士,但实际上李女士与宋小甲无血缘关系。2018年,宋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双方均主张获得宋小甲的抚养权。


本案中要确定宋小甲抚养权归属的前提是明确宋小甲与宋先生及李女士之间的身份关系问题。立明律师接触该案件时,当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是《婚姻法》,而《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直接规定运用现代技术所生育子女身份关系认定的内容。根据检索,当时只有两份具有一定指导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可参考使用。一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下称“《复函》”),主要内容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另一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指导案例,其裁判要点之一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受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但,前述《复函》及指导案例毕竟不是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为此,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大,各执己见。宋先生一方认为,在其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先生与其他女性生育宋小甲,宋小甲应属于李女士的非婚生子女,属于宋先生的婚生子女。从血缘关系角度来看,宋小甲应由其本人直接抚养更符合法人性伦理。宋女士方则认为,宋小甲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决定生育的,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而非其中一方的婚生子女,宋小甲跟随李女士共同生活也合情合理。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结合宋小甲长期由李女士照顾、李女士丧失生育能力等因素,法院将宋小甲的抚养权判归李女士。


律师说法:


鉴于此前我国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直接规定运用现代技术所生育子女身份关系认定的问题,因此在2020年,含有婚姻家庭编内容的《民法典》发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前述案例中的情形该如何认定、处理进行明确规定。


立明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虽有所局限,如,只写明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婴儿、而未对试管婴儿等其他现代辅助生育技术所生子女身份进行规定等等。但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技术手段,作为现代辅助生育技术中的不同技术手段,本身都是中立、客观的科学技术手段,在法律上的评价应无差别。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宗旨及本意来看,可以进行适当的类推适用,作为此类争议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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