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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促法施行前我们要准备什么(二) ——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发布日期:2024/5/1 阅读量:24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我们从新民促法以及随之颁布的1+2文件中可以看到,有一个反复强调的要求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以及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今天我们先来讲讲如何完善法人治理。
 
我们在民办教育办学实践中可以看到一些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存在隐形股东,他们既不参加理事会,也不出任校长,但他就是能实际控制学校。比如绝大多数学校的章程都是根据2005年民非单位的章程示范文本草草而就,学校日常实际的管理制度与章程规定存在很大差异,而举办者和校长对此毫无察觉。再比如有些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既不是学校的理事长,也不是学校的校长,他就是举办者指定的某个人而已等等。所有这些现象在新的民促法施行后,怕是难以继续了。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明确要求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就要要求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所以,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制度,进一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首当其冲就是要完善和规范学校章程。
 
一、章程的重要性 
 
 
根据《民促法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看,学校章程之于学校的地位等同于宪法之于国家的重要性。
 
二、章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
 
 
根据《民促法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5〕24号)中对民非单位的章程做了示范规定。那么,在章程这么多的条款中有哪些应该特别关注呢?
 
(一)学校的组织管理制度
 
1、每个学校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清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等。比如写明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为3-25人,请注意理事会人数最好为奇数,这样有利于多数决议的做出),理事会一般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那么各方面可推选的人员数量、资质要求、推选程序等都需要详细约定。理事会的规模应注意与学校规模相当,不要用小牛拉大车,也不要用飞机拉小车。
 
2、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理事会的权限、理事长的产生、权限和待遇、校长的产生、权限和待遇等进行清晰的约定,尤其是要明确各自的权限边界。很多学校为了省事,或者不理解章程的重要性,直接采用了一般通行的章程示范文本。鉴于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架构是举办者(出资人)出任理事长,校长则另行聘请业内专业人士担任,如果按照上述章程示范文本施行,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发现很多工作落实不到具体的人,谁也说不清楚理事长的权限边界在哪里,校长的权限边界又在哪里,而现代学校制度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权责明确。否则要不然就是校长有名无实,既无财权又无人权,无法按照既定目标开展办学及管理工作,勉强支撑一段时间后只能无奈地挂靴而去;要不就是校长完全架空了理事长,理事长想要更换校长时都无法实现。
 
3、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也很重要。理事会作出的决议,有些事项只要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有些重要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有些事关学校生死存亡的事项可能必须经全体理事的4/5以上或者全体通过才能生效……,这些事项的分类是需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认真审慎规定的。
 
(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等)。有些学校不重视法定代表人人选的设定,觉得可以随便找个人来当。甚至有些出资人听说“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受审人”,只要能实际控制学校,为了避免所谓个人风险,法定代表人就从老家或下属中随便找个人来充数。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因为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同和参加谈判、对内发布各项规章等等。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的形象,是权力的象征。总是虚的法定代表人,想想必然会导致虚假签字,这些硬性漏洞容易使学校流于非法,因此类问题出现的法律纠纷不胜枚举。有个现实例子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身份在外签署了很多的虚假合同,甚者借着学校的名义大肆举债,等债权人告到学校,举办者才发现原来出了这么大的事情,真是悔及当初。
 
三、新民促法实施后章程中应规定的其他制度
 
 
要完善学校治理制度,下一步还需要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要在学校中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此新旧民促法交替之际,各学校为了迎接新的民促法实施,当务之急是对本学校的既有章程首先进行梳理,然后再结合新民促法的要求,提前做好完善学校治理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代学校制度另一个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下篇文章我们就来讲讲民办学校在新法施行前如何做好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准备,使得学校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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