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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4/3/23 阅读量:24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第一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我们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了共计12期的月度推送;2022年,我们将每季度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重要立法动态进行季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欢迎您的关注与指导。

 

本期季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新修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2、新增、新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重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2)重要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22年上海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1)《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修订)》;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5)《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6)《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4)关于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改革: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3)《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1)《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2)《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3、新增司法方面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4、新增征求意见稿:(1)《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关于对<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3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主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外资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水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1)明确了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授权,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授权,参照执行该办法。

 

3)强调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授权管理制度和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其他主体,也不得转授权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4)简化了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条件及材料,删除和修改了要求申请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具备至少1名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工作人员、计算机网络建设标准等条件;不再要求申请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5)明确了被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的公布及更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在官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被授权局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

 

6)强调了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的基本制度,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7)作出了细节性调整,包括被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规范法律责任等条款。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国务院于2022年3月29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的内容,主要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作出了如下修改:

1)明确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概念。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与上述《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接轨,修改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概念,从“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修改为“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2)为电信企业外资比例设置更大空间。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在第六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比例限制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为电信业务外资比例的设置提供了放宽空间。

 

3)简化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

1)删除了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

2)新《外资电信管理规定》不再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取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作为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增值电信业务的前置程序;

3)基于《外商投资法》已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新《外资电信管理规定》不再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作为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程序;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即可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需报送的投资者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各方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控制情况等。

5)将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时间从90天内缩短为60天内。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号)

1、公布日期:

交通运输部于2022年1月4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修改: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对于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取消了外资股比、表决权及高管任职等限制,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要求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的内容删去。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重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月16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了全新部署,提出要实行高水平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利用外资是我国确定的长期方针,是广东外向型经济的特点、优势和重要组成部分。外商投资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9年底,广东省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近26万家,累计利用外资4705.7亿美元。积极利用外资,有力推进了广东产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进程。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向更高形态发展,跟上全球科技进步步伐,都要继续利用好外资。为此,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3、主要内容: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共28条,主要从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角度进行立法,核心关注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中关于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如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商业秘密、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主要内容如下:

1)在投资准入方面,《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强调了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不得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2)在投资促进方面,《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对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措施、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金融领域促进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科技研发、特殊经济区域的设立、外资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便利、外商投资领域政策文件制定征求意见、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区分不同情况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外商投资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在投资保护方面,《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对外商投资中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技术合作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落实和细化的规定,明确了外资投诉机制的具体处理流程,对与外资纠纷争议解决相关的仲裁、复议、诉讼等机制进行了规定。

 

4)在投资管理方面,《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相关工作。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是全国首个聚焦权益保护的地方版外商投资条例,将为广东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二)重要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资发字〔2021〕14号)

1)公布日期:

北京市商务局于2021年12月9日公布。

 

2)出台背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北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形成北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

 

3)主要内容: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提出了七个方面共25项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等一系列国家开放政策;深化增值电信业务、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医疗等重点领域开放,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权限下放政策;发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作用,探索构建现代化开放体系。

 

2)聚集全球高端优质资源。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打造更高能级总部经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外资研发总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提升开放平台示范引领效应。

 

3)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环境。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工作,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用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迁移市区联动服务工作机制,规范企业有序迁移。

 

4)优化外商生活服务。加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国际学校布局,下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放宽举办者限制,支持中小学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优化教育服务;规划建设若干国际医院,探索国际医疗联合体,做好社区医疗服务,增强医疗保障;提升生活办事便利化水平;丰富国际化消费供给。

 

5)推动引资与引智引才相结合。构建外籍人才工作服务网络,优化外籍人才来京就业审批办事流程,打造外籍人才“一站式”线上服务平台,优化外籍人才服务体系;通过建立正面清单,鼓励清单范围内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在工作许可、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等方式促进国际职业资格人才来京执业;对符合北京发展定位和引进政策的特定行业高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本市急需的特殊技能专业人才,研发、执业、参展、交流、培训等高端人才,强化配套服务保障。

 

6)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服务。通过建立市区统筹、横向联动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园区整合建立面向各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的“市级统一+各区特色”招商引资政策服务包,强化12345企业服务热线的咨询服务功能,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投资促进体系;打造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向自贸试验区下放行政审批权力,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度;充分发挥服务管家和服务包等机制的作用,对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给予奖励,做好重点项目服务支持。

 

7)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深入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加强《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利用外资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各区政府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妥善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北京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6号)

1)公布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3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提出十大主要任务,包括进一步破除妨碍市场资源配制的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中提出:

1)持续提升“首都之窗”国际版服务水平,优化“投资在北京”内容,聚焦外商投资市场准入、人才服务、科技创新等领域优化办事指引,实现投资、工作、生活等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强“两区”政策解读,实现政策信息“一站式”获取。

 

2)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化解能力,积极引入专业化组织,建立涉外商事案件诉讼、调解、仲裁共同调处模式。

 

3)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完善引入外籍人员的相关工作规范。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证明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便利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在京开展。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19号)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2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2)出台背景: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在“投资管理与服务”一章中提出,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营造更加规范、高效的环境,切实提升企业办事便捷度和获得感,助力上海加强“开放型”经济,更好服务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主要内容: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43条,由总则、项目核准、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将外商投资新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新要求与上海市“放管服”改革特色相结合,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内非禁止投资领域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其中: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管理;不属于的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2)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有投资自主权,依法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其投资自主权,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针对外商投资单独设置准入限制。

 

3)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编制办事指南并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列明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制定并公开项目核准和备案办事指南;编制并公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公开咨询方式,通过政务热线、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4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通过“一网通办”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有关部门共享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清晰界定管理范围,衔接法律法规新要求;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强调落实国民待遇,明确保障投资自主权;突出高效协同管理,体现高水平政务服务。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22年上海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2022〕4号)

1)公布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月11日公布。

 

2)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扩大有效投资,营造更好投资环境,为稳定经济发展基本盘提供有力支撑,上海市出台了《2022年上海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强化项目资金要素保障、激发社会投资动能、打造城市发展新空间、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五个方面的23项政策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2022年上海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方面提出要“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1)发挥市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作用,完善重大外资项目信息服务系统,提高协同服务效率;

 

2)通过远程推介、集中签约、总部颁证、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吸引更多高质量外资项目落地;

 

3)落实《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所明确的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保障外商投资自主权、高效协同管理等举措,为外商在沪开展项目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环境。

 

(三)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1、《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3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3月31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同年9月24日,北京自贸试验区正式揭牌,包括科技创新、国际商务服务、高端产业3个片区,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截至2021年8月,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474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7.8亿美元。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北京市7‰的面积贡献了北京市10%的税收和近三成的外资企业增量。《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运行机制,凝聚改革创新措施,推动形成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北京市出台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分为十一章,共68条,由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科技创新、数字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优势产业开放、京津冀协同发展、管理创新、人才保障和附则组成。其中,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对外商投资准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投资促进政策、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设置地区总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科技创新:北京市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规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等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3)金融服务: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或者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机构,促进国际金融组织聚集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4)优势产业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外商投资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允许外国留学生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勤工助学。

 

5)管理创新:推动自贸试验区开放型经济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对投资、贸易、网络、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领域,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反垄断审查、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

 

6)人才保障:设立自贸试验区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和服务站点,优化外国人工作许可、工作居留许可审批流程,健全容缺受理机制;完善网上办事系统,推进审批事项在线办理;建立健全过往资历认可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从事专业服务。

 

2、《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修订)》(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3月18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2017年4月1日,浙江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同年12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同意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区,在舟山区域120平方公里的基础上新设立宁波片区、杭州片区和金义片区,面积扩大至239.45平方公里,功能定位从1.0版本的聚焦油气全产业链拓展到2.0版本的“五大功能定位”,即着力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随着扩区后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改革任务以及事权下放要求、制度创新需求、法治保障诉求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及时对《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等政策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内容进行梳理,修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修订)》分为九章,共72条,由总则、管理体制、投资贸易自由便利、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新型国际贸易促进、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示范与先进制造业集聚、要素保障与监管服务和附则组成。其中,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贸易自由便利:对外商投资准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大宗商品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资源、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石化基地的建设和经营;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技术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

 

3)要素保障与监管服务:

  •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与油气等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条件;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资融资汇兑、调剂便利等政策。
  •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
  •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供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工作许可、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当依法申请国家安全审查。片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当告知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
  •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
  •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调解、鉴定、公证、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务,支持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专业法律服务。推进境内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合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04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2月18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年8月20日,位于东海之滨的临港新片区正式揭牌。2022年,是临港新片区成立的第三年,也是“五个重要”三年行动方案的收官之年。制定临港新片区发展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新片区形成以“五自由一便利”为核心的制度型开放体系,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分为十章,共55条,由总则、投资自由便利、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资金自由便利、人员从业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数据流动、前沿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权益保障和附则组成。其中,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自由便利: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投资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凭外国投资者无争议的合法收益证明和税务凭证,无延迟办理汇入、汇出手续。
  •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临港新片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承担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
  • 管委会对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地方企业开展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管委会应当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为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境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2)资金自由便利:

  • 在临港新片区内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在资金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资本金入账业务。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提供便利的离岸金融服务。
  •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开展临港新片区内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稳步放宽跨境资产转让业务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探索放开临港新片区内境内个人开展境外投资、临港新片区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境内投资。支持金融机构为引进的境外人才提供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
  • 鼓励跨国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产管理中心。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际需要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3)人员从业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规定了一系列吸引境外人才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相关政策。

 

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月11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同年9月24日,湖南自贸试验区正式揭牌。建立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湖南省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是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的重要举措。“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是湖南自贸试验区的三大特色战略,“一产业”即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一园区”即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一走廊”即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围绕自贸试验区三大特色战略定位,湖南省出台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3)主要内容: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分为九章,共60条,由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和贸易自由便利、金融创新、先进制造业集群、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服务与保障和附则组成。其中,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自贸试验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涵盖外商投资、金融、贸易和数据等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重大或者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2)投资开放和贸易自由便利:对外商投资准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3)金融创新:支持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商股权投资;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降低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

 

4)服务与保障:规定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

 

5、《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2〕11号)

1)公布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9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围绕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引领功能,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广东省制定并出台了《关于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开展进口贸易创新、支持离岸贸易发展、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服务、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推进开放通道建设、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打造期货产业链、创新账户体系管理、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完善仲裁司法审查等十五个方面的27项具体措施。其中,在“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方面,该文件明确:继续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进一步优化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流程,用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便利港澳投资者办理有关业务。

 

6、《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38号)

1)公布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0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大力度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提出了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运输便利化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提升管理服务保障水平等五个方面的17项措施。其中,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下放港澳投资旅行社审批权限,加大省级赋权力度,结合各自贸片区实际需求,推动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实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2)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促进资金跨境流动。加快推进已获批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试点落地,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需求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四)关于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1、公布日期及施行日期:

(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2022年1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洋浦经开区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于2022年1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外管〔2022〕2号,以下简称“《宁波北仑区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于2022年1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22〕4号,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22年1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35号),决定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为推进试点政策的落地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海南省分局、宁波市分局、上海市分局陆续出台了《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实施细则》《洋浦经开区实施细则》《宁波北仑区实施细则》及《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实施细则》(以下合称“四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四实施细则在结构和大体内容上高度一致,均设总则、经常项目业务、资本项目业务、事中事后监管与风险防控和附则五章,共计25条。同时,四实施细则另附7个附件,分别是:《跨境贸易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跨境资产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就外商投资领域,四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以下试点政策:

1)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简化外汇登记,允许其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详细操作指引见附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2)在试点区域内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支持和促进试点区域总部经济发展(详细操作指引见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在试点区域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资金划出银行可将相关投资款项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的外汇资本金账户或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规定。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4)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外债资金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

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要求。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办理除接受境内再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同名企业人民币账户,无需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资金使用须遵守前款规定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原已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企业可继续沿用原账户。

 

5)适度放宽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外债、跨境担保、境外放款、直接投资等业务跨境流出入币种一致的限制,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签约、流入、流出各环节币种。鼓励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1、《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1)公布日期:

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于2021年12月17日公布。

 

2)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北京市商务局对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制定印发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8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3号),对《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10月商务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对各地投诉工作机制予以完善。北京市商务局遂联合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展开了修订,以与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京商函〔2021〕1056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实际,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制定了《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制度。

 

3)主要内容:

《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共14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投诉受理机构及职责范围、投诉受理范围、投诉方式、投诉材料要求、不予受理的情形、受理时限、投诉处理方式、投诉处理期限、投诉终结、投诉工作管理制度等。同时,该指南另附9个附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外商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模板)》《外商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模板)》《外商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1)》《外商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2)》《外商企业投诉案件终结书(模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模板)》《外商企业投诉案件投诉办理情况表》。

 

2、《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1)公布日期:

吉林省商务厅于2022年1月17日公布。

 

2)主要内容: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包括受理机构(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受理条件与要求、处理方式与流程三章,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外商企业投诉事项登记表》3个附件,明确了投诉事项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时限及投诉样本,进一步细化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制度。

 

三、司法方面规范性文件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公布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

 

2、出台背景:

2021年6月10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切实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服务,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我国对外商投资准入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为实现与《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会议纪要》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协议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因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股东身份,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投资且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的,对其诉讼请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投资领域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由名义股东履行将所持股权转移登记至实际投资者名下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负有协助办理股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

 

(3)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投资领域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由名义股东履行将所持股权转移登记至实际投资者名下的义务,并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报批手续。判决可以同时载明,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实际投资者可自行报批。

 

因相对人已从名义股东处善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者实际投资者依据前款第3项报批后未获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导致股权变更事实上无法实现的,实际投资者可就隐名投资协议另行提起合同损害赔偿之诉。

 

四、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日期: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2年1月7日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

 

2、立法背景:

深圳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沿海城市之一,未来经济实力、发展质量以跻身全球城市前列,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为发展目标。以此为契机,为强化城市经济发展的外资驱动力,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服务,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营商环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于2022年1月7日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3、主要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外商投资准入与经营的生命周期为脉络,着眼于外商投资的特定需求,突出地方特色,围绕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7条,包括总则、投资准入、投资便利、权益保障、政务服务和附则六章,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规定,完善了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强化了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优化了外商投资政务服务,还明确了更优条款适用的规定。

 

(二)《关于对<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日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3月14日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

 

2、立法背景:

2020年北京“两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发布《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在北京市全市范围内首次允许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机构可登记为公司,实行市场化经营;取消筹备设立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可当场办理取得办学许可,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在2020年改革基础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拓宽现有办学形式,降低准入门槛,依据国务院授权制定了《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主要内容:

《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35条,从管理原则、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变更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予以明确规范,并附《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指引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范本作为参考。

 

《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拓宽了外资办学形式,在原有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允许外商单独举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放宽了外资办学者的资质条件,取消了原举办者必须为教育机构的限制;在设立环节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变更环节也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进一步压缩审批办理时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将外资办学许可和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赋予各区更大自主权。

 

 

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介绍

 

多年来,君泽君在外商投资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自成立之初,君泽君就积极参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为众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设立后的经营活动和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渐成熟及中国企业的成长壮大,君泽君也参与了众多的外资并购项目。君泽君服务的境外客户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北美、欧洲、澳洲、日本、中东、韩国、香港、澳门、台湾和东南亚等);在许多交易中,君泽君也为中方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君泽君服务的行业涵盖制造业、通讯、IT、能源、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商业、医疗卫生、教育、消费服务、传媒、房地产等。

 

君泽君提供的外商投资法律顾问服务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君泽君有一批熟悉外商投资业务、具有深厚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律师,部分律师还有着在审批机关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经验。君泽君曾受聘于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丹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和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就其在中国的投资事务提供法律顾问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公司改制、反垄断审查、外汇、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法律服务。

 

君泽君外商投资与公司事务部主要成员

 

李旸 高级合伙人 李振合 合伙人 沈申琰 律师 颜菼 律师 仇雨桐 律师 范晓华 实习律师 杨安妮 律师助理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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