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哪些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呢?
不久后,小翔突然收到一封律师函,要求她删除文章并进行肖像权赔偿。小翔很懵,觉得自己并没有明说女明星用了她家的产品,应该没事儿呀?!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咱们上回说到,小翔要使用别人的肖像,不管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都必须得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今天就来看看这个例外,在民法领域称之为【合理使用】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目的:只能是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这4种。
使用:限定在必要范围内。
对象:已经公开的肖像。换言之不能是自己制作的!(比如:街拍的照片就不行)。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不可避免:没有其他替代的方法。比如一些新闻报道里不可避免的会把相关当事人拍进去。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咱们的一些政府宣传片中会拍一些空镜,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刚好有某人在这个空镜里,但这次拍摄并不是以这个人作为主角的,而主要是展示这个公共的空间。但当然也是要强调这个“不可避免”,能不让个人露脸的,就尽量不要露脸。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供 稿:武梦鸽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