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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

发布日期:2024/1/23 阅读量:23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目前很多企业对跨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比较了解,但对于跨国法院判决执行还不是很熟悉。很多时候,我国企业在我国法院经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但却发现被告的财产位于美国境内,或已经将财产转移至美国。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实际上,我国法院作出的金钱给付判决是可以在美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

 

美国法院在判断某项外国判决是否可以在美国国内直接执行时,会对该判决的具体内容,性质,具体诉讼程序,以及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考虑和个案审查。因此,在申请在美国执行某项国内法院判决时,要对该案件的具体证据(包括证人出庭情况),事实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判决的具体诉讼程序,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详细的分析,避免美国法官对判决的性质以及产生的过程产生误解。

 

A. 外国法院判决在美国执行的法律基础

 

1962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制定了《承认外国金钱给付判决统一法 (Uniform Foreign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UFMJRA")》,并被美国很多州所采纳。基于美国的联邦制度,美国每个州的具体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有所不同,本文以加州法律为例。《加州民事诉讼法典(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采纳了UFMJRA的规定,为外国法院金钱给付判决在加州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渠道。在未采纳UFMJRA的州,或在UFMJRA适用范围之外的外国判决(如非金钱给付判决等),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普通法下的礼让原则(principles of comity)申请承认与执行。

 

B. 美国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要求

 

以加州法律为例,当一项外国判决满足下述两项条件时,可以获得当地法院的承认,并作为美国本地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判决的内容为确认或驳回金钱给付义务;
(2)根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判决为终局性的、结论性的、和可执行的( final, conclusive, and enforceable)。

 

上述两项要求虽然字面上看比较简单,但内涵十分复杂,需要根据一系列案例来界定。

 

例如,在一起法国案件中,法国法院根据法国法律作出了一项要求被告支付三百万法郎的临时执行,以执行部分涉案标的金额;美国法院通过分析认定,原告可以依据法国法院的临时执行决定,在美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国被告在美国境内的财产。

 

美国法院认为,虽然上述判决金额仅仅是部分执行标的额,并且有可能被后续法国诉讼程序变更,但该给付判决仍为“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认可或不认可”。即使有被上诉可能性,法国法院要求支付三百万法郎的临时执行命令在法国国内法下属于可立即执行的命令。因此,美国法院承认该项法国临时执行命令。

 

相反,如果向美国法院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或作出判决的国内诉讼程序出现瑕疵,使得美国法院认定外国法院在作出某项外国判决时没有保障审判的公正以及程序的正当性,或外国法院缺乏属人管辖权或事项管辖权,则该外国判决即便是终审判决也会被美国法院认定为不符合“结论性(conclusive)”要求,从而拒绝承认和执行。纵览应用UFMJRA的案例,可以发现外国对判决“终局性(final)”的标准也都不同。

 

因此,在评估某项国内法院判决能否在美国获得承认和执行时,重点是对该案件的具体证据,事实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判决的具体程序、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详细的分析,避免美国法官对判决的性质以及产生的过程产生误解。

 

C. 美国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要点

 

在实际操作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可能在有管辖权的美国联邦法院或州法院进行。美国国内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同样适用于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由于美国诉讼程序复杂,下面以加州法律为例简单讨论常见的要点:

 

送达:向美国法院提交的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美国法律文书,必须按照当地法律要求进行送达。否则,法院对被告没有属人管辖权。

 

申请方式:一项外国判决首先需要在加州法院获得承认才可以被执行。若承认外国判决是作为单独事项提出的,则须在当地法院提起单独的申请。若承认外国判决是在已有的诉讼中提出,则可以作为反诉或抗辩提出。

 

诉讼时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若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未规定向其他国家申请执行判决的时效,或外国法规定的申请期间超过10年,则应适用加州法律规定的10年诉讼时效;反之,则适用外国法规定的短于10年的期间。

 

承认的效力:一旦法院判定外国判决应予承认,该项外国判决将比照该州法院作出的当地判决,以相同方式获得同等效力的执行。

 

逾期履行的利率:加州法院承认一项外国判决后,当事人逾期履行执行该外国判决的利率应为加州法律规定的法定10%的利率,而非外国法规定的利率。

 

D. 美国执行外国判决的限制

 

如前所述,对于一项外国金钱给付判决,若在作出国法律下为终局性、结论性、和可执行的,加州法院一般会予以承认并执行。但是,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还有其他限制条件。


对于下列外国判决,即使其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加州法院仍不会根据UFMJRA予以承认:


(1)税收判决;(2)政府罚金或其他罚款;(3)离婚、生活扶助、或扶养等与家庭关系相关的判决(该类判决将适用美国其他相关法律)。

 

此外,加州法院不得承认有下述情形的外国判决:
(1)根据美国法院自身的判断,认定作出国司法体系不能确保审判公正或审判程序未能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2)外国法院对被告没有属人管辖权;
(3)外国法院对诉讼标的没有事项管辖权;
(4)被告未能及时收到程序通知以确保其能充分答辩;
(5)该判决系通过欺诈方式取得,败诉一方丧失陈述案件的充分机会;
(6)该判决或判决所基于的诉由或诉讼请求有悖于本州或美国公共政策;
(7)外国法院诉讼程序违背了当事人约定的应以诉讼之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8)仅基于送达而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外国法院属于审理案件极为不方便的法院;
(9)该判决是在公正性严重存疑的法院作出的;
(10)作出判决的具体程序与正当程序要求不符。

 

外国判决是否可在美国执行应根据个案情况来评估,这需要基于争议事实、送达情况、判决作出方式、具体文字表述和每项判决的情况。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上述不予承认的情形,若申请人可说明应予承认的合理理由(good reason),法院也有权决定执行该外国判决。

 

因此,在申请在美国执行某项国内法院判决时,要对该案件的具体证据,事实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判决的具体诉讼程序,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详细的分析,避免美国法官对判决的性质以及产生的过程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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