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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领域2020年中央立法和政策要点疏理汇总

发布日期:2023/11/25 阅读量:23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发文机关:财政部办公厅
主要内容:

1、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和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PPP项目合作协议、PPP项目承继协议、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供项目实际参考使用。
2、示范文本作为各地实施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或垃圾处理PPP项目过程中签订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选择适用、细化和补充,但合同约定不得违反PPP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2、《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发布日期:2020.01.23
发文机关:财政部
主要内容:

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有五个PPP政策文件失效,分别是: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年11月2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2015年4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2015年12月18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015年2月13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2015年4月1日)
解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主要为了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分为总则、评价准备、定性评价、定量评价、评价报告和信息披露、附则6章40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这三大财政系统推动PPP的文件统统失效,新的规范性文件却未出,对PPP的运作构成一定影响。

 

3、《关于加快加强PPP项目入库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发文机关: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做好以下7个方面工作:
1、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2、加快项目入库进度,切实发挥PPP项目补短板、稳投资作用。鼓励有意愿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及时纳入管理库。
3、发挥储备清单作用,建立项目协同滚动开发机制。形成储备一批、开发一批、落地一批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局面。
4、抓好统筹平衡,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要保障医疗、养老、教育、生态环保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基础保障性强、外溢性好、社会资本参与性高的项目优先入库。
5、开设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疫情防控急需项目,按照即报即审、合规即发的原则,特事特办,全力做好应急保障服务工作。
6、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确保入库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财金〔2019〕10号等文件要求,把住入库合规审核关。
7、创新工作形式,科学高效做好服务保障。充分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技术提高服务效率,最大程度减少现场递交文件材料,努力做到防疫和发展两不误、双促进。

 

4、《关于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新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财政企函〔2020〕2 号)
发布日期:2020.02.17
发文机关: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主要内容:

1、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了全新升级换代改造,新平台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最新信息技术成果,扩展了平台架构和功能,提高了信息校验度和准确性,增强了智能监管和大数据计算分析能力,便利了信息获取和关联检索应用。新平台的上线,将进一步带动 PPP 领域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2、从使用角度看,新平台的组成模块基本未变,包括信息管理和公开两大部分,以及项目库、咨询机构库、专家库、资料库等。项目库在原有财政用户基础上,新增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类用户,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工作将由各类用户分工协作开展。项目库还开设了入库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合规即发,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5、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3.16
发文机关:财政部
主要内容:

1、《指引》明确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2、《指引》适用于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3、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4、《指引》于2020年4月16日后施行。指引施行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等条款,按照本指引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的,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补充完善。

 

6、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4.13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主要内容:

1、《指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引导带动功能,不断调动强化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发挥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作用。
2、随文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重点产业和领域目录》以及《重大政策目录》。

 

7、《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
发布时间:2020.04.24
发文机关: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内容:

1、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2、《通知》要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要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优质项目、融资用途管理。《通知》对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作出安排,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20〕1008号) 
发布日期:2020.06.28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1、《意见》明确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研究在不影响铁路路网完整统一的前提下将部分路段或部分工程分开招标,单独组建项目公司的实施方式;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枢纽为重点,将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主体”的建设开发新体制。
2、加快探索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的PPP模式,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城市智慧停车发展模式,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等内容。

 

9、《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 “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7.03
发文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意见》要求加快农业农村11个领域的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多渠道加大农业农村投资力度,包括:扩大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业农村规模,保障财政支农投入,加大金融服务“三农”力度,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方面实施一批PPP项目。

 

10、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34号) 
发布日期:2020.07.28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内容:

1、《实施方案》列出了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弱项、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以及推动信息系统建设4项主要任务并明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有序推广PPP 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
2、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

 

11、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 
发布日期:2020.07.31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内容:

1、《实施方案》要求到 2023 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
2、《实施方案》明确了“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四项主要任务,并提出要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到 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

 

12、《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发布日期:2020.07.31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主要内容:

1、《通知》指出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聚焦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供水供热、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其中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2、《通知》鼓励国家重大战略、国家级新区等重点区域项目开展试点,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新型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领域项目,要求权属清晰、明确、可转让,投资回报良好,进入稳定运营阶段。
3、试点项目满足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等五项基本条件,并对申请材料要求及申报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通知》在充分考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历史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PPP项目提出了相关要求。

 

1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95号建议的回复》(财预函〔2020〕124号)
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发文机关:财政部
主要内容:

财政部对唐晓明等8名代表提出的将部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政府方资本金使用的建议,答复要点如下:
1、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重大项目资本金的领域已由4个进一步扩大为10个,其中包括收费公路。甘肃省可在国务院确定的比例内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用作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2、对于将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资本金的问题,这种模式虽有利于带动大规模投资,但容易产生财政兜底预期、层层放大杠杆,风险相对较大;且操作层面存在较多挑战。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PPP项目不得出现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行为。

 

1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56号(财政金融类287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财金函〔2020〕第64号)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5日
发文机关:财政部
主要内容:

1、财政部主要从推进PPP与专项债融合、合理确定专项债规模和期限、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三个方面对王欣委员《关于PPP与专项债融合拉动有效投资的提案》进行答复。
2、关于推进PPP与专项债融合。财政部认为:
(1)对于将已建成的专项债项目转为PPP模式运营以及将项目拆分为两部分分别采用专项债和PPP模式实施两种方式,本质上PPP与专项债模式“泾渭分明”,可在确保合法合规、做好程序衔接、防控融资风险的基础上,由地方探索实施。
(2)对于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或债务性资金两种方式,认为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论证。主要考虑:一是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将放大项目融资杠杆,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和中长期财政风险。二是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实际上是将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运营补贴这一经常性支出,不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规定,也不符合PPP项目“不得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运营补贴支出”的要求,存在违规运作风险。同时,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还将弱化社会资本融资责任,强化政府兜底预期,加剧社会资本重建设、轻运营倾向,影响PPP项目长期稳定合作。

 

15、《关于征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3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示范项目带动作用,引导有关方面充分激发社会资本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组织征集和推广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

 

16、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11.25
发文机关:财政部
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第五项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具体的会计处理及附注披露等内容。《征求意见稿》还包括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并就上述两方面内容提出9个本次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7、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7
发文机关:财政部
主要内容:

1、《指南》明确如何判断《准则》的适用范围,列举不适用《准则》的情形。政府方可按照《指南》提供的流程图进行判断,项目合同未同时满足“双特征”、“双控制”标准的,不适用《准则》。
2、《准则》中所指的“PPP项目合同”应同时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1) 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 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3、《准则》适用于符合“双特征”要求且同时满足如下“双控制”标准的 PPP 项目合同: (1) 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 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4、《指南》与《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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