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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贸易瞒骗,偷逃税款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9/27 阅读量: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进出口贸易,故意隐瞒真实的税收要素,利用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属于贸易瞒骗。全国每年查发进出口企业贸易瞒骗案例高达2000多件,大多被作为走私犯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税收要素和贸易方式,笔者将常见的瞒骗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种:


低报价格和少报数量


低报价格是贸易瞒骗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当事人隐瞒真实的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制作虚假的合同和发票,用较低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有的情况下,当事人与境外供应商合作共谋,由供应商直接提供两套合同和两套发票,真实的合同和发票用于履行民事合同、支付货款,虚假的合同和发票,用于瞒骗海关,进行虚假申报;有的情况下,虽然供应商提供了真实的单证,但当事人不用真实的单证申报,自己另行制作一套虚假的单证,向海关申报纳税;有的情况下,供应商不提供任何合同和发票,当事人自己制作一套报关用的合同和发票,向海关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这些均属于价格瞒骗的不同表现形式。


但如果境外供应商与国内当事人具有特殊关系,境外供应商是由境内当事人投资设立的,或者国内当事人在境外包山包矿开采、生产的产品,自己在境外购买的货物或者生产的产品进口时,由于当事人与境外关联公司双方没有所谓真实的成交价格,即便申报价格低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也不属于价格瞒骗,但海关有权不认可关联交易企业的申报价格,依法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征税。


少报数量也是一种贸易瞒骗方式,当事人明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为了少缴税款,隐瞒一部分数量不向海关申报,只向海关申报一部分数量,缴纳申报部分的税款,偷逃未申报部分的税款。但由于货物通关后相关数量证据很难固定,除非当事人的瞒报行为在通关环节被当场查获,否则数量少报多进的贸易瞒骗案件难以查实,所以,少报多进的瞒骗案件在实践中比较少被发现。


案例1:某公司进口木材低报价格、少报数量案


2015-2018年间,某公司从欧洲进口榉木板材,商品编号44079200,先后共计申报进口152票,实际数量为15796.5立方米,对外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61505173元,该公司编造虚假的合同、发票,仅向海关申报数量13698立方,共计申报成交价格43546080元,导致少缴税款283万元。缉私立案侦查后,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法院终审判决:构成单位犯罪,公司老板处5年有期徒刑,财务兼物流负责人处2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伪报原产地


我国与很多国家签定了双边或者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WTO协定也是其中之一,企业从绝大多数国家进口货物,均可能享受WTO成员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除此之外,我国与拉美、东盟、亚太国家等签订了税率更优惠的贸易协定,如:RCEP,东盟十国,亚太贸易协定等,进口原产于这些国家的货物,企业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证明,就可以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但是,如果进口申报时,企业提交虚假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提交与货物真实原产地不符的原产地证书,导致偷逃应缴关税的,则属于贸易瞒骗。


案例2:某公司伪报进口货物原产地偷逃税款案


2020年5月-2021年6月期间,某公司从越南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冷冻带壳去头虾”,申报原产地是越南,共计12票48个货柜,申报完税价格4130万元,公司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款合计317.7万元,由于享受东盟贸易协定0税率待遇,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货物进口后,缉私情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并非原产于越南的货物,而是来自厄瓜多尔的白虾,进口时提交的越南原产地证书是清关公司在越南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的。根据海关税则,厄瓜多尔白虾的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5%,公司少缴税款206.5万元,最终法院判定:公司伪报原产地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主要负责人处有期徒刑4年。


伪报货物品名


海关对进口货物需要征收多少税款?不仅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原产地有关,而且与商品名称和税则号列也有直接关系,不同的商品名称,进口关税税率可能不尽相同。企业进口高税率的商品,伪报为低税率的商品,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伪报商品名称的行为,属于贸易瞒骗。企业自己进口什么商品,自己理应具有明确的认知,若将“此商品”申报为“彼商品”,一般是故意而为之。但是,这种偷逃税款的方式,由于不同的商品价格特征明显,海关从申报价格上很容易发现商品名称可能存在问题,所以,企业一般不会进行这样的低劣操作来偷逃税款,此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比较少见。


不过,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事情,却经常发生,由于商品归类是一门技术活,商品归类错误,当事人不一定具有主观故意,充其量是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不属于贸易瞒骗的范畴。


案例3:某公司进口货物伪报商品名称偷逃税款案


东莞某公司进口手机盖板用原板玻璃,商品编号应当为70031900,最惠国税率为15%,本案合同交易价格320万元,但货贷公司向海关申报时将进口货物申报为鼠标器,商品编号申报为84716072,最惠国税率为0,少缴税款约46万元。海关查验时发现,当事人在货柜门口用两排纸箱包装的鼠标器伪装,以应对海关检查,可见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伪报商品名称的特征,显然属于贸易瞒骗。本案公司主要责任人员被判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6个月。


伪报贸易方式


有一些进出口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特定主体的,例如,对云南、广西地区的边境居民,每人每天给予价值8000元的免税进口额度,这种免税政策是专门给予边境居民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不具有免税主体资格,这就是所谓的“边民互市贸易”。但作为非边境居民的企业或者个人,以边境居民的名义进口货物,并“化零为整”销售牟利,偷逃国家税款,则属于贸易瞒骗;国家为了鼓励居民消费,发展平台经济,从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消费品的,可以享受0关税和7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即所谓B 2 C的跨境电商贸易业务。如果国内企业或者个人,将境外整批货物以境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虚假刷单申报进口,未进行实际物流派送,“化零为整”将线上消费者订单申报进口的物品,集中到国内企业或者个人手里,实际上就是B2B业务了,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了B2C的优惠税收政策,伪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也属于贸易瞒骗。


案例4:某公司以边民互市伪报贸易方式进口水果案


2016年,董某某从外省来到广西创业,并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生意。该公司在越南设立工厂,向越南当地的果农收购火龙果、龙眼等水果,并进行分拣、包装、运输至广西、云南等边境口岸的越南一侧,委托清关公司,向中国海关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免税进口,再运输到全国各地销售。2018年-2020年间,董某某公司共计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水果约10亿元,被认定偷逃税款3亿元,一审法院判处公司罚金3亿元,对董某某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擅自销售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或者减免税货物


案例5:”某公司擅自销售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案


天津某公司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生产原料冷冻猪肥肠是从欧洲保税进口,生产成品为“盐渍肠衣”,原料进口后一部分用于生产“盐浦肠衣”再出口,一部分进口原料直接在国内市场销售牟利,并编造虚假的出口报关数据向海关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导致偷逃税款1034万元。缉私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对公司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以上五种贸易瞒骗方式,具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当事人都是故意偷逃税款,并实施了相应瞒骗海关的手段,一是当事人都是从设立海关的渠道,在海关监管下伪报进口货物,而不是从非设关地偷运进境。


从海关眼皮底下实施的贸易瞒骗行为,通过伪报价格、瞒报数量、伪报原产地、伪报贸易方式、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者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要危害后果是偷逃国家税款,但危害性远远低于非设关地的偷运走私。


所以,非设关地偷运走私普通货物,构成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贸易瞒骗导致偷逃税款的行为,海关通过责令补缴税款和行政处罚,不但可以弥国家税款损失,也可以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起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进口货物只要走的是海关通道,一切均在海关监管的掌控之下,法律没有必要将这类违法行为,作为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3条的不合理规定,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尽早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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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  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事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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