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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持续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发布日期:2024/7/30 阅读量:7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我区支持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由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后,预计每年减轻相关纳税人负担150万元。
  关于政策落实,《通知》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从事个体经营者,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月份。 3年内,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二是对我区企业卡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的人员进行招聘并建立档案。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劳动合同签订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3年内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要求,2025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期满3 年期间。 《通知》所列人员,以前年度连续三年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是我区2019年至2021年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相关限额和定额扣除标准按照国家核定上限执行,顶层是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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