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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观点

发布日期:2023/5/26 阅读量:5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后,被告没有珍惜夫妻感情,在十多年时间里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子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的裁定有效期内,违反裁定中所明确的禁令,对原告的正常生活进行骚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毁损,故对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2.原、被告婚生子虽已成年,但其是在初中毕业之后直接就读于职业院校,现尚未完成职业院校学业,根据最高院规定的精神,原、被告之子在完成现就读的职业院校学业之前应当可以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其个人意愿,将其判归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3.以原告名义取得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从证据显示已超过有效期,故本院对该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享有不予处理。

      但原告为了认购经济适用房所缴纳订金2万元,以及原告已经购买的房屋使用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被告在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的十多年里,经常性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及其子女的身心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被告的夫妻财产为共同制,故本院从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占有的财产份额中酌定其应承担的赔付义务。

      在本院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被告违反裁定确定的禁令,并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可以少分或不分。

      综上所述,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确定对被告少分的原则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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