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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3、袁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2023/5/14 阅读量:4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政府信息不存在”案应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案情简介:,2014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关于某村377号房屋及宅基地建筑层数、建筑结构、面积、具体位置的航拍测绘图”。

      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经检索,未找到符合原告要求的信息。

      原告虽在诉讼中提交了证据线索,但并不能证明信息由被告制作或保存,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无法说明其如何履行的检索义务,事后补交的“情况说明”也无法表明具体的检索时间、检索范围和方法等。

      一审法院在被告未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将证明责任转由原告承担,显然不当。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告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点评:,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较好地处理了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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