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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法律资讯 | 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2016年8月)

发布日期:2025/3/30 阅读量: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2016年7月18日,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了《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简称《纲要》),这是“十三五”期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纲要》指出,“十二五”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成绩显著,特别是城市公交发展政策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城市公交服务质量取得新提升,城市公交行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同时,要加快城市公交法规标准建设,制定和落实城市公交财税扶持政策,优化城市公交从业人员政策环境,为“十三五”期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并且,《纲要》提出了“十三五”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五大任务。 一是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二是深化城市公交行业体制机制改革。三是全面提升城市公交服务品质。扩大公交服务广度和深度,完善多元化公交服务网络,提升公交出行快捷性、便利性、舒适性和安全性。四是建设与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智能公交系统。五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原考评员实施办法、考评机构实施办法和考评发证程序等内容统一进行了规范。突出了依法推进企业自主申报,明确企业是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评价工作由企业依法自主申报,自主选择经过相应备案的评价机构,不再明确要求限期强制评价,评价机构也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企业建设评价申请。同时取消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实质性审核和认定环节,将评价机构前置备案和评审员名录管理调整为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告知性备案,备案单位和人员符合相关条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进入名录,从事相关工作。

此外,为了强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办法》明确,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已取得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的航运企业可不再申请标准化建设评价,视同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水平。同时,规定已经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明的企业,连续3个年度核查评为优秀的,可直接换发评价证明。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16条政策措施。为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

《意见》要求,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应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此外,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意见》要求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见》指出,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意见》还提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2016年8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意见当中提出,要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住建部表示,此次相关意见的提出也是要加大标准的供给侧改革,相关任务涉及到许多方面。在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是具有强约束力,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衍生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方面的一个控制性的底线要求。

在强制性标准方面,这次意见提出,要加快制定全文的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的强制性标准替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的体系框架应该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的环节,实现动态的更新维护。如果是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没有的项目,行业地方可根据特点和需求,编制补充性的标准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意见也提出,要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模式,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资源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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