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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你们好,15年前,我从村集体分得6亩责任田。耕作两年后,我随在外地工作的丈夫进了城,但户口仍在农村。临走前,我将责任田交由本村民小组的吴某耕种。2008年,村委会与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将该块土地交由我承包,期限至2035年12月31日止,我也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一直交由吴某耕种。三个月前,丈夫退休,决定和我一起回老家居住。我向吴某提出收回全部承包土地,却遭到吴某拒绝,理由是其已长期耕种,承包土地应视为已经转让,他拥有实际土地承包权。请问,我还能收回我的土地吗?。
今日圣运律师接到来自河南王女士的咨询,询问其是否有权利要回自己承包的土地。在这里圣运律师针对王女士的问题做详细解答。
王女士有权利向吴某收回自己承包的土地。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土地管理法第14条也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王女士虽然随丈夫在外生活,但作为村民小组成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也一直将王女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并向王女士发包土地、签订合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王女士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另一方面,王女士将土地长期交给吴某耕作并不等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是必须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很明显,王女士既没有提交过变更申请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过变更审核。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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