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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

发布日期:2025/2/7 阅读量:2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有任何相似之处,请联系我们取消。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孙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将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房(以下简称1号)房屋的50%归本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我和李某于200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28日生下大女儿孙某苗,10月生下二女儿孙某琪。 2015 年 12 月。.我们于2021年3月11日在门头沟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期间我们没有处理财产问题。我和李结婚后买了1号房。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因此,我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1号房是我父母出钱全额购买的,登记在我名下。所以,1号楼是我的,和孙没有任何关系。同意划分,所以我不同意Sun的说法。

法院查明
李某与孙某于200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07年8月28日生下大女儿孙淼,于10月12日生下二女儿, 2015. 孙某奇; 2021年3月11日,本院判决孙某与李某离婚。双方确认,离婚诉讼不涉及财产问题。
1号房登记在李名下。共同所有权是单独拥有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20日。建筑面积91.1平方米。关于1号房的投资,双方确认该房屋总价为180万元,购买时已全额支付,其中146万余元来自《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简称空缺补偿协议)由李母李女士签署。腾出补偿和补贴。李声称这笔钱是他父母送给他的个人礼物;孙某声称,在假期补偿协议中,他是指定人口,享受45平方米房屋安置补助,因此他也有1号房购房款的份额。
经调查,假期2010年12月16日,李母与A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称,拟腾退人为李母,确定人口为户主、李母、李父、李妻及孙子。某人之女孙淼补偿补助金额为257.4355万元。李某声称146万余元是其父母的个人赠与,并向法院提供了李某母亲和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取款单据,证明李某母亲于2011年1月20日向李某支付了1,462,869.63元。元;提供了其与母亲李母于2009年12月签署的一份协议。协议称,1号房是李母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并赠与李某独占所有权。李表示,签署协议时只有他和父母在场。孙先生并未获悉相关事宜。经质证,孙某对银行交易凭证无异议,认可事实;他不知道该协议,也不会承认该协议。孙某称,他和李某在空出的房子里盖了自己的房子。李某否认了这一事实,孙某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房子的余额,李某声称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安置房出售后,贷款已偿还,他、孙某均未出资;孙声称该余额是他和李的存款中使用的。双方均未就剩余出资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判断结果
1.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号的房屋由孙某、李某所有,其中孙占股30%,李占股70%;
2。驳回Sun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地产律师金双全点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兼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1号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当事人并未约定该房屋归李某一人所有。因此,1号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对于房屋分割的具体份额,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予以确认:第一,虽然1号房的房款大部分使用了李母签署的休假补偿协议中的空置补偿费和补贴,但孙某在协议中,他享有腾出补偿收益,且尚未分割财产,故腾出补偿收益折算的购房款中,孙某应得的份额为孙某的份额;其次,李某声称其母亲个人向其捐赠了146万余元用于购房。但协议双方有着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关于这笔钱捐给李某的协议缺乏充分证据,孙某予以否认。因此,不能证明该钱是李某的赠与,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生存期间给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考虑到钱财来源,李家财产的比例可以酌情扩大;
第三,双方对于1号房余额的来源存在分歧,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第四,孙、李离婚后,双方子女均由李直接抚养,空缺补偿协议中包含孙淼的份额。法院在确定财产份额时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综上,法院根据财产的取得、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并基于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确认孙某占财产的30%。股份和李占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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