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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错误,可诉讼请求变更吗?

发布日期:2025/1/21 阅读量:3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小静与小平系夫妻关系,在葫芦岛当地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久后与小军签订《开发协议书》,将自己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交给小军,小军依约建造新楼房,并将位于某国道,某小区1号楼北1-北6门市交付给小静、小平使用。后原房产登记部门(现县自然资源中心)为小军、小红办理了北1门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小静与小平不服诉至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1门市的所有权人为小平与小静所有。


判决生效后,小静与小平到县自然资源中心要求其按照生效判决变更登记,向法院并给县自然资源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变更登记的执行通知书,但县自然资源中心拒绝给予变更,小静与小平无奈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庭审中,县自然资源中心辩称,被答辩人所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其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县自然资源中心作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某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本案中,县自然资源中心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县机关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依法对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进行登记的某职权,故县自然资源中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告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争议一直在诉讼、执行过程中,直至无法办理房屋登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另案涉房屋已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权给二原告,故县自然资源中心作出的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予撤销。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拒绝协助变更,房屋权利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作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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