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京云拆迁律师】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法院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发布日期:2025/1/1 阅读量: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详情

  2019年6月9日,吴先生租赁了第三人的一座厂房。 在房屋租赁期间,该市城管局认为吴先生租赁的彩钢瓦厂房是其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便向吴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前自行拆除钢构房屋。但吴先生并不是该房屋的建造主体以及所有权人,在没有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就让吴先生进行拆除,让吴先生不服该市城管局做出的决定,便找到了京云律所寻求法律帮助。
【京云拆迁<a href=.yunhelaw/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法院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庭 审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2019年,我方当事人租赁第三人的厂房,在房屋租赁期间,被告向我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前自行拆除房屋。被告的《决定书》违法之处有:1.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我方当事人并非涉案房屋的建造主体和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被告所列行政相对人错误。该《决定书》未对房屋所有权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未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剥夺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缺失必要的法定前置程序。被告未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检查、调查、现场勘验,认定事实不清,也未向我方当事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并送达告知书、催告书等,未保障我方当事人和房屋所有权人陈述、申辩之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作出上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律师称: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以我方当事人违法建设涉案房屋为由认定其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论从第三人陈述,亦或者证人陈述,都无法直接证明涉案违法建筑均系我方当事人建设,被告在未进一步查明违法建设行为及相对人的情况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撤销被告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