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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中村拆迁分房,为何安置房男女分配不平等

发布日期:2024/12/25 阅读量: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今日,郑州市高新区丁楼村因项目拆迁,存在着安置房分配的问题。“都是村里的户口,都年满18周岁了,为何家里两个男的能分800平米,两个儿女就只能分到550平米”,家里有两个女儿的村民,向记者反映。
郑州城中村拆迁分房标准如下:

家里有两个男孩(次子2012年9月9日之前年满18周岁),总共800平方米。
家里有两个女孩(次女2012年9月9日之都年满18周岁),总共550平方米。
家里有两个男孩(有孩子2012年9月9日之前未满18周岁,总共550平方米。
家里有一男一女两孩,总共550平方米。
家里有一个男孩,享受4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独生子女补贴)。
家里有一个女孩,享受4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独生子女补贴)。
    为何安置房会存在如此差异,据当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介绍如此分配是基于两个原因。第一,农村房屋几千年来都是男孩继承,中国几千年均是这样。第二,安置房按照宅基地面积来分配,而女孩是没有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家里有两个男孩的,宅基地在4分地以下(不包括4分),18周岁可以另行划院(宅基地);家里有3个男孩,宅基地在6分地以下(不包括6分),可以另行划院。
【律师说法】
    在现今社会,强调人性解放,男女平等的情况下,应该追求男女平等。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既给男孩分配,也给女孩分配,并没有什么性别要求。男孩如果在本村成家,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女孩在本村成家的,满足申请条件的,一样可以申请宅基地。
    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往往以各种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条也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可见,拆迁安置房因性别导致分配不合理的现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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