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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将房产送孙女,却被孙女起诉,法院判决房子收回

发布日期:2024/12/8 阅读量:7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祖母将房产送孙女,却被孙女起诉,法院判决房子收回



三年前,陆老太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于是陆老太与孙女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老宅拆迁所得三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陆老太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2019年拆迁所得三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老太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老太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2月,陆老太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陆老太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及陆老太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老太系被拆迁安置对象,案涉房屋状态也是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亦符合常理,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陆老太与孙女李某双方之间协议,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祖母;李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陆老太心寒不已,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房屋的赠与。吴中法院认为,陆老太将拆迁房屋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李某在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赡养义务,于是法院判决支持陆老太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拆迁房屋的赠与行为。

时雍道泰提示:1、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对出租权相关事项作出特别约定,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基于居住权而获得的合法利益。2、建议老年人不要轻易让渡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在世时应保住自己的“老本”,以免陷入房产利益争夺的漩涡,让自己伤了身体更伤了心。(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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