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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3日,孙某与杨某1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房屋转让给杨某1。2018年1月26日,杨某1、杨某2与周先生签订《房屋抵债协议》约定:杨某1、杨某2将房屋抵顶给周先生,抵顶总价为1762500元。
合同签订后,杨某1、杨某2将房屋交给周先生居住使用至今,但房屋至今仍登记在A公司名下,周先生认为A公司、孙某、杨某1、杨某2均未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要求A公司、孙某、杨某1、杨某2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在朋友的建议下,周先生来到了北京京云律师师事务所,李洪朴律师热情接待了周先生,在仔细咨询律师后,将案件委托给了李洪朴律师处理。
在庭审中,李洪朴律师积极提出主张:
被告杨某1、杨某2作出《承诺书》明确案涉房屋已经出售原告,原告房款已付清,并承诺在一年半时间办理出房产手续,且愿意承担办理手续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费),并约定若未在约定实践内办理出房产手续,则由本人及家属(父母)和担保人承担房款(175万)的35%违约金,赔付原告直至手续办理完毕,被告杨某1委托案外人韩某与被告杨某2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房屋移交清单及协议》将房屋正式移交给原告使用。
另外,案涉房屋悠生海华物业服务中心作出《证明》,证明原告自2018年1月至今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依法缴纳物业费。并且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四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现四被告拒不履行其相应义务,致使案涉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洪朴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过户到周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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