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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拆除房屋,百姓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4/10/22 阅读量:1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政府违法拆除房屋,百姓如何维权?

赵某来电称,区城管大队两名工作人员送来一份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其所有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限其两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将被行拆除。4天后,城管大队负责人率人强行将房屋拆除。问该怎么办?

随着国经济的发展,土地、房产也随着升值,从而擅自占用土地、私搭乱建房屋的现象较为严重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政府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有涉诉风险。

一、城管大队的拆行为违法

所谓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物和设施。

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我国《行政制法》44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法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履行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应法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人。

也就是说,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限期拆除内容进行公告;二是要发出书面催告书;三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的,政府的强拆行为即违法。案例中,城管大队给赵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仅仅过了4天就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很明显是违法的。

二、只有法定的机关有权执行强制拆除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法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据此,强制拆除的决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而法律并未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的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行强制拆除行为,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三、受害人赵某的救济途径

本案中,政府的强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赵某可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中,行政诉讼无疑是最具效力、最具公信力的维权方法。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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