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租了土地开钢琴厂,后来赶上拆迁,房东把钱卷走了一分钱都没给,公司给政府写申请,要求“提供给我公司该地块的拆迁明细资料”,但政府不给,还称这不算是信息公开申请。
今天,圣运律师带着大家看看这起案子最后是怎么判的。
某钢琴制作公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大定坊工业园租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后来赶上拆迁。
钢琴制作公司向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府办公室邮寄《索取拆迁明细申请》,内容为:雨花台区拆迁办曾派评估公司对钢琴公司的设备进行评估,钢琴公司也已完成搬迁,但至今未获得补偿款,钱都被房东领走,故请求“提供给我公司该地块的拆迁明细资料”。
雨花台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将材料转交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处理,后雨花台区征迁办向钢琴公司口头回复,不能提供有关材料。
钢琴公司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索取拆迁明细申请》应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雨花台区政府辩称钢琴公司提出的《索取拆迁明细申请》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雨花台区政府收到申请后,雨花台区征迁办未作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故应认定雨花台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雨花台区政府对钢琴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雨花台区政府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钢琴公司的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雨花台区政府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答复,应当认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王有银律师同时表示,拆迁实践中,房东卷走拆迁款一分钱不给厂房租赁单位的情况较为普遍,租赁方要维护权益,通过信息公开途径了解真相,是必要环节,如果过程中遇到疑难阻碍,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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