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国家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不能随便拆除。因此,我想每个人都想了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1.公告程序: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决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出具《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时间可参照提醒时间,在1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44条)
2.呼叫程序:问题《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10日内制作《催告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该提醒必须具体说明当事人发表声明和进行辩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第35条)
3.审批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城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听取了由由区政府牵头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局、地方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和律师组成。由区人民政府决定责成有关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等。)来强行拆除它们。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逾期履行公告拆除违法建筑两个程序后,不履行行政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区人民政府责成作出的决定,区城市行政执法局将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出具《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法》第44条)。
5.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当事人坚持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由区政府牵头召开参与强拆相关部门会议,共同研究制定强拆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协议。
二、强制拆除的目的
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的必备要素。适用于行政强制拆除的公益性项目主要是指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益性项目,如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是公益性的,才能被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纯商业房地产开发中拆迁的方式和条件应由市场机制决定,不应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解决。
三、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有哪些区别
1.不同的属性。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法院运用司法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影响,即无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无论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或能否胜诉,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都不会停止。因此,行政强制拆迁的特点是效率高,如政府内部直接审批,免于诉讼。但是,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房地局是否胜诉。
3.社会公信力就不一样了。做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因此其他政府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裁决或执行裁决的强制搬迁不当,没有法律救济渠道阻止行政强制搬迁,以致行政强制搬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之间的对抗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是行政裁决自愿接受司法监督的过程。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其强制执行具有更高的社会公信力。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资讯电话:4000186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