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现在很多都市人向往这样的田园生活。然而,购买农村宅基地却没那么简单。今天冠领律师跟你聊聊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一些事吧!
前不久,老俞愁绪万千,家中小儿已到婚娶年龄,自己打拼多年的积蓄在城市昂贵的房价前依旧捉襟见肘。为了给小儿置办婚房,老俞四处打听谁家出卖多余的空房。
邻乡的老林听说此事便联系上老俞,询问老俞是否有意向购买自己老宅屋前的一块空地。老俞前往空地勘查并与老林协商购地价格,最终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了《立卖断房地契约》。
协议签订后,老俞依约支付了购地款。嗣后,老俞着手建房,却被告知其与老林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无权在该土地上建房,更无法进行产权登记。老林听说后也非常不解,自己是土地的合法所有人,为何不能出卖空地?
其实,老林并非案涉空地的“所有人”,老林仅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案涉空地属于宅基地性质的土地,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解决农民住房问题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农户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本案中,老林和老俞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转让行为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案中,老俞在本村中已享有宅基地,故双方之间的《立卖断房地契约》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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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六十三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撰稿:刘力珮
类型:伪原创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