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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迁系列之:四川省住建厅依法责令市住建局履行公开职责

发布日期:2024/9/26 阅读量:1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王先生在华蓥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其房屋被划为华蓥市第一批城市建设拆迁范围。王先生于2014年4月得知其土地被征收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来办理这一案件。
 
 【办案掠影】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的分析案情,制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维权方案。为核实征地拆迁的合法性,王律师和鲁律师首先向广安市住建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其依法公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信息。可是被申请人广安市住建局在法定期限未作出任何答复,针对这种情况,王律师和鲁律师果断的建议委托人王先生向四川省住建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住建厅通过复议最终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广安市住建局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从而为接下来的征地补偿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律师看法】
王律师和鲁律师之所以建议委托人王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在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广安市住建局对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具有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告知或答复的行政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告知王先生延长答复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地(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广安市住建局未对王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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