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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案件当中,我们常见被征收人就补偿的问题跟征收方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土地已经被强行征用,地上附着物被违法清理。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即不在现场又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赔偿、补偿的,原告应当提供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分析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举证的,由被告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供了直接损失的初步证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使举证责任难以承担,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实际损失的有效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额。
如果被征收人面临这种问题,首先、要收集好征收有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征收公告,补偿方案,测量评估单等有关征收程序上的文件材料。其次,通过报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实的告知房屋或土地被损坏的情况。最后,因房屋和土地已经被清理,可以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在法定期限之内启动司法程序。
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前做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准备,比如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下发的各类文件,自己房屋的情况及地上附着物等要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避免遭到强拆强征等情况发生后苦恼没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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