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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限制炒房,出台了一系列的限购政策。然而有些人为了买到房子,置限购政策于不顾,那么,不符合限购政策,购房合同能解除吗?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制进行时为您解答。
徐先生和房产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对徐先生注意自己的购房资格问题作了特别提示,签字就视为已确认自己知晓限购政策并愿意自担风险。合同签订当日,徐先生支付了五百多万房款,并支付车位款五十多万。
但是之后因为徐先生不符合本地的限购政策,无法签订网签备案合同,徐先生和房产商就退款和责任承担问题协商不成,诉诸法院。那么合同能解除吗?如果房子买不了退了,车位能退吗?损失该谁承担呢?
王兴华律师表示
首先,徐先生没有购房资格无法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可以解除,购房款应当返还。
其次,徐先生购买车位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购买的房屋,车位应当视为所购房屋的从物,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单独购买车位已经毫无意义,所以车位款也应当一并返还。
再次,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购房者一般应自行对交易资格承担注意义务,当地购房政策广泛传播,而徐先生仍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结果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开发商作为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的主体,相比购房人更熟悉房屋限购政策,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在签约时要求徐先生提供购房资格证明也存在过错,应当对双方合同解除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应当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违约金及利息的金额数字等,酌定双方赔偿责任相互折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看了上面的内容我们知道若是因政府出台了限购政策之后,所导致之前购买的商品房无法办理过户的话,这种情形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房的。要是你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来咨询京云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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