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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伶律师接受被上诉人王某兰等委托,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积极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委托人上诉利益,使得该协议未因被上诉而发生效力变动。
基本案情
王某芳与王桂芹共育有一子二女,即王某启、王某荣和王某珍。王某荣丈夫为王芳,二人生育三女一子,分别是王某银、王某风、王某雨和王某军。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王某启名下。涉诉宅院内有两排房屋。
2018年12月12日建邦开发公司、王某珍就涉诉宅院签订编号为xxx-0503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王某启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之前和人一起生活过,但没领结婚证,也没生育子女。王某启未立有遗嘱。涉诉北排老北房是王某启的,建于1976年左右。一审审理中,双方就涉诉南排房屋建造出资有争议。
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坚持一审主张,认为王某珍无权处分王某兰、王某雨的财产,也没有得到王某兰、王某雨的同意。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共有权人处分共有财产应获得所有共有权人的2/3人的同意,王某珍无权处分涉诉财产。
法院判决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相关财产应为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王某启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王某启去世后,其继承人应为王某荣和王某珍。
王某荣在遗产未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因王某兰、王某雨均属于王某荣的合法继承人,故在涉案房屋遗产分割前,王某兰、王某雨、王某珍均属于共同共有人。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珍与王某兰、王某雨对涉案房屋遗产按份共有及王某兰、王某雨代位继承有误,本院应予纠正。本案中,因王某珍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建邦开发公司签订涉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属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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