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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手的拆迁补偿又被征收方追讨 ,法院:还回去

发布日期:2024/9/6 阅读量:16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三亚市吉阳区的杜先生遇见一个大麻烦,他随亲属迁入某村,之后一直在该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其后杜先生家遭遇拆迁,拆迁补偿刚拿到手,却被政府以杜先生不属于该村“转户村民”为由,要回了部分补偿款,这让他之前的喜悦一扫而光。杜先生越想越觉得很不合理,不行这钱得要回来!遂起诉了区政府。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2019年海南高院典型案例给你讲讲,后迁入的户口,依然可以有资格享受和原村村民同等的拆迁待遇。

    发到手的补偿,竟然以不属于“转户村民”为由,被征收方要回?不合理!

    2015年9月,三亚市人民政府对三亚市东岸村某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公布了征收安置方案、补偿方案。两个方案均对“转户村民”“其他情形人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其他情形人员”的安置补偿标准低于“转户村民”的标准。杜先生家属于征收范围。
其后,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与杜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给杜先生房屋征收补偿六百余万元。

    没想到,没过多久区政府认为杜先生不属于“转户人员”,而属于“其他情形人员”,遂要求杜先生返还征收补偿款145.5万元,杜先生向区政府返还了50万元后,觉得没有这种道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区政府返还50万元补偿款。

法院一锤定音:“有资格”拿补偿,区政府向杜先生返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杜先生一家于1991年从某村迁入三亚市吉阳区东岸村委会丹州某组,户籍亦随之迁入,他家此后一直居住生活在丹州某组,享有该村委会集体福利待遇,在原户籍地没有土地承包权,并非“空挂户”或“寄挂户”,杜先生具有丹州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判决吉阳区政府向杜先生返还50万元补偿款。

    在此,圣运律师要告诉广大拆迁户,由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农村的复杂情况,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特别是外来村民的资格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该案中,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审查了外来村民的户籍是否已迁入集体组织、是否以原籍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及是否已取得替代性保障等因素,有效避免了拆迁补偿“两头空”的情况发生,该案是2019年海南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同类型纠纷亦具有一定参考之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其资格认定是拟定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前提之一,可以说,这一资格的有无与对于能否拿到合理补偿格外重要。因此如果实践中,遭遇了征收方以村民没有本村成员资格为由压低补偿或根本不予补偿的情况,切勿听之任之,一定要采取措施积极维权,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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