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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7日发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鲁高发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案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为双边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放款、偿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地。根据贷款合同,贷款人应当首先转让贷款,从而履行贷款人的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贷款人所在地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借款人和借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达成补充协议后,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以货币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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