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中明确定义了房屋居住权,约定了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登记及居住权的消灭。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房屋居住权。
一、居住权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收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分别是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或居住权协议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设立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为能更好的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三、居住权的设立费用
居住权的设立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一般适用无偿性原则。
四、居住权的设立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以合同方式或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后,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的设立登记。
五、居住权对房产交易的影响
居住权的设立,会直接影响到房屋买卖及房屋出租。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房屋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买卖或出租交易,购房人或承租人仅需了解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拆迁冻结等限制信息。
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今后在房产交易中,购房人或承租人在购房或承租前除需要查询现有的抵押、查封、拆迁冻结等限制信息外,还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该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六、居住权的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居住权的消灭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居住权的消灭并非以注销登记时间为消灭时间,而是以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为消灭时间。
以上就是对于房屋居住权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可以直接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我所提供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