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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邓某等9户居民所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3年7月25日上午将其位于花溪区竹林村五组的住宅房屋强制拆除。2014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筑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强拆申请人房屋财产的行为违法。据此,邓某等人要求政府支付赔偿金,并以此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认为南明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过低,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李海霞、张志同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经审查发现,一审判决作出的行政赔偿所依据的府办发(2014)57号文件,应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文件既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也非规章,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参照依据。况且,一审判决中只对被拆房屋的工料进行补助,并未就人工费、搬迁费、过渡费进行补偿,该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另外,邓某等9户在一审中就自己的房屋造价已经进行了举证,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强拆房屋的价值,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办案结果】
经过二审庭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律师说法】
如果人民法院依照征收相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应当依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上诉人的损失进行认定赔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的房屋的市场价格。”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上诉人的赔偿还应当包括搬迁费以及过度安置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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