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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4/8/27 阅读量:16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合同,村委会将15亩村所有承包地承包给李某,期限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承包地进行了重新规范整理,并在承包地上新钻了一口深井,投资近3000元。 2002年10月,李家村委会举行换届选举。换职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为由,违反了民主协商原则,强行收回了李某承包的土地。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协商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错误,应赔偿原告李某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法院在判决中仅承认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费、打井费5000元,但不能继续履行李某委托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工作。对签约后两年土地收益损失13000元不予支持,理由是“是预期收益,不是直接损失,村委会有异议”。
【分析】与其他承包合同相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一般为30年。此类土地合同签订后,承包商为了顾及长远利益,往往会进行较大的初期投资,承包商的预期收益也巨大。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如果法院只支持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上述案件中,如果双方对李某自行委托的认证机构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认定有异议,法院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在合理范围内分担双方的过错责任。 ,而不是以“属于预期收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商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的、收益是可以预期的,就应该予以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损失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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