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积分】
法院在考虑合同纠纷提起地或者应诉管辖权纠纷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判断纠纷标的的具体内容,确定管辖地。
【案例】
2014年5月,被告卢某因其投资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于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刁某借款100万元,被告于某担任担保人。被告就上述贷款向原告开具借条。该贷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刁某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借款时双方对于如何处理纠纷没有达成一致。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还款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受货币的一方在荣昌县境内,合同不予履行。该地点应为荣昌县行政区域。原告选择在合同履行地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荣昌法院依法管辖本案。因此,裁定驳回被告人于本案的管辖异议申请。
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点作了详细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产所在地为交付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发生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合同纠纷管辖争议中,合同的性质将不再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预判,而是根据当事人之间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合同的性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确定当事人,从而确定管辖地。特别是对“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和“货币接收方”的理解,坚定了抓住纠纷主体的关键点,确定案件管辖。
1.合同履行地点的判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界定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类似。此前,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建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与合同法的规定统一,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为管辖依据。然而,该规定根据合同义务的类型确定履行地点。对于双边合同或多服务合同,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履行地,这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管辖连接点变得不确定,反而给管辖权的确定带来困难。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巧妙地解决了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可能出现的问题。它规定,当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争议标的”的内容确定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和管辖权。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不再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而是根据当事人或案件争议标的合同项下的具体义务确定。例如,在销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当事人因价款支付发生争议,且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支付的出卖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迟延交货发生争议的,争议标的物属于“其他标的”,应为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
2. 对“收币方”的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会出现的分歧是,以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要求对方付款,都可以在收款方所在地起诉吗?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得出上述结论,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旨在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文中的“付款币种”是指以履行合同时商定的付款货币。义务,而不是索取金钱的内容。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货款的,可以以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为依据。违约诉讼包括因履行货币义务引起的违约诉讼和因履行非货币义务引起的违约诉讼。对于后者,双方的争议并非合同中的“付钱”义务,而是其他义务。本案中,不能仅因索赔内容包含金钱支付,就认定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当事人争议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