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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违法强拆赔偿搬迁奖励的考量因素

发布日期:2024/8/21 阅读量:2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裁判要点


根据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但是,行政机关与案涉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侵犯了其他未补偿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被申请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


最高法判例:违法强拆赔偿搬迁奖励的考量因素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从胜,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司法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辉姣,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雁山区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覃辉姣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6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雁山区政府以被申请人并非主动完成搬迁,不应享受搬迁奖励金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原审法院确认雁山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以及参照雁山区政府评估价格计算房屋价值等赔偿数额,雁山区政府没有异议。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应否获得15%的搬迁奖励金。

最高法判例:违法强拆赔偿搬迁奖励的考量因素

案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15]5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附件《桂林市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载明,无论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只要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15%的搬迁奖励金。根据上述方案,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但是在本案中,雁山区政府与案涉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被申请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


雁山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后,其就案涉房屋所作征收补偿决定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撤销,雁山区政府至今未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与被申请人另行签订补偿协议。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二审法院参照《桂林市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在一审判决赔偿房屋损失基础上增加15%的搬迁奖励金,改判赔偿总额为623373.9元及利息,有利于全面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院予以支持。雁山区政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雁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荣

书记员       陈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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