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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了烂尾楼的房子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7/25 阅读量:2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全款买了烂尾楼的房子怎么办,房子烂尾购房者可以断供吗?

当前,房地产普遍面临下行趋势,以恒大为首的多家房地产开发商由于高负债,企业资金短缺,企业运营难以为继,各地呈现出来的烂尾楼也越来越多。

作为购房者,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银行按揭贷款购房,面对自己购买的房子出现烂尾,而且复建遥遥无期,除了心中焦虑之外,可以停止供还银行贷款吗?

答案是当然不行。

购房是购房者与房产商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而按揭贷款是购房者与银行双方签定的借贷合同,合同的主体是不同的。

现在有很多购房者认为房子烂尾了,我就要断供,凭什么风险全是购房者的而银行不承担一点风险?俗话讲“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银行也是把握住购房者着急买房的心理才设置这种不平等的购房贷款条款,你不买房子,或等到凑到全款再去买现房,哪出存在这些风险?很多时候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自己着急心慌要去买房子,钱不够宁愿找银行贷款也要赶着去买,房子还是一张图纸也要赶着去买,现在买的房子有风险了又感觉自己亏了,怨谁呢?开发商当然该怨,毕竟没保质保量提供房子;那么买房者该不该也怨下自己呢?别讲什么丈母娘催着要买房,那也是你自己个人的事,理当自己去承担;别讲什么买期房更便宜,便宜有风险该谁来承担呢?

我不是要帮银行说话,银行也是钻了买房者急切心理的空子,而且钻得合理合法。你不去买房银行会贷款给你吗(办企业另说)?门都没有!

房子烂尾为什么不能断供?这房子烂尾和供贷是完全独立的两件事,两个主体都不一样。银行以房子作抵押给购房者贷款,理论上的确是断供了银行收回抵押物(房子)作为终结,但银行比较霸道的是不但以房子作为抵押物而且合同条款上把一切风险也都转嫁给了购房者,如果房子烂尾,让购房者既拿不到房子而且还必须完全还贷。可问题是这么明显的不平等合同购房者自己签字认可了呀!你没有资本要求别人与你平等的时候只有两条路:要么认同,要么远离。现在作为购房者你不但没远离而且认同了,那一切后果只能自己承担了。

全款买了烂尾楼的房子怎么办,烂尾楼公司破产,消费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受偿?

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已经有25个烂尾楼,**大的烂尾楼据说是西三环长江路附近的一个楼盘。如果这些楼盘破产,消费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呢?

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没有废止之前,根据《批复》第二条规定“承包人就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房款的购房消费者”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之规定,无论在执行案件中,还是在破产案件中,很容易推导出消费者购房款能够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

但在《批复》被废止之后,有关消费者购房款是否有优先效力的依据只剩下《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规定;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规定内容来看,只能推导出在执行案件中,消费者可以依据该规定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但是否可以推导出在破产案件中消费者对购房款享有优先权呢?本律师认为,在破产案件中,消费者不应享有购房款的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一是破产法是特别法,执行措施并不适用于破产案件。《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是规范执行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能适用于破产案件中财产的分配;在破产案件中,不存在执行行为,进而不存在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

二是《批复》既然已经被废止,且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消费者购房款的优先权,那么,消费者购房款的优先权也就不再具有法律依据。

三是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批复》被废止的情况下,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被否认的。

因此,在《批复》被废止后,消费者的购房款不能优先受偿。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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