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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别让征收方侵害你的选择权!

发布日期:2024/7/7 阅读量:2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很多征地拆迁活动中,拆迁户处于弱势的地位,以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来说,实践中,有的征收方连选择意见都不征求。那么实践中,允许你选择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大家解读这一问题。

一、评估方式的选择

    首先拆迁补偿的评估一般需要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而评估机构谁来进行选择,是由被征收人来进行选择评估机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抽签等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被拆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选择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等权利。

二、补偿方式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此规定可知,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般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在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之何先生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何先生就认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侵害了其补偿方式选择权,遂将区政府诉至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该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先生希望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而被诉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中,法院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实践中不少拆迁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该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实践中,若拆迁户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被侵害,切不可自怨自艾,在征收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上,无论选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都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此外对被拆除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也不失为被征收人的一个选择。

三、救济方式的选择

    若拆迁户对征收过程当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行政行为我们的救济途径也是可以选择的。

    一般而言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提醒您,在遭遇复杂情况或对选择方式有疑问的情况下,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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