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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整个征收拆迁程序的末端,也是对被征收人所获补偿安置的“一锤定音”,钱、房拿多拿少就看这一哆嗦了。然而实践中,签约环节长期以来也存在着许多法律层面的风险隐患,协议的内容、履行、效力等方面出现问题也并不鲜见。而在“民”与“官”这样的主体对照之下,利益更易受损的自然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民”这一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在明拆迁律师来为大家浅析最新司法解释给老百姓吃下了哪些定心丸。【要点一:再度明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协议属性】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一规定明确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其纠纷可由行政诉讼加以解决。而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则再度强调了这一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2条)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定义和实践中的情况,拆迁领域中仅征收项目所签的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诸如腾退、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搬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村集体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常不认为是行政协议,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来救济。【要点二: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仅限于被征收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最新司法解释第5条中指出,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属于“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及的用益物权人一般是指《物权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包括普通承租人。单列“公房承租人”这一项也侧面反映了这一点。实践中的做法是,普通承租人因征收项目所受的损失影响,由其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或依据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解决,征收部门不直接面对普通承租人。【要点三:行政协议纠纷不能“官告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一方当事人”特指行政机关,即只有被征收人能够起诉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无权反过来起诉老百姓。最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那么,若老百姓一方拒绝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按期腾房搬迁义务,政府部门该怎么办呢?新司法解释对此也给出了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看来,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老百姓一方“反悔”拒绝配合搬迁的处置方式,明确否定了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乡镇政府迳行依据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推平土地的权力,而将强制执行权牢牢掌握在了法院的手里。【要点四:遭遇逼签产生的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有义务举证】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主张其在签约环节遭遇了违法逼签,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想以此为由撤销涉案补偿安置协议,难度无疑不小。最新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第14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据此,其中所谓“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存在与否,被征收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实践中想要在自己遭受胁迫的当时保留下录音、视频等证据无疑非常困难,这也是此类纠纷中被征收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大例证。【要点五: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可以调解】补偿安置不是“打(官司)”下来的,而是谈下来的,这堪称是征收领域的一句名言。对于补偿安置协议在履行中的纠纷也同样如此,能谈的就不急于“打”,这绝不是“和稀泥”,反倒是符合行政法治精神的做法。最新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有些情况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迟迟无法交付入住是有复杂原因的。此时,地方政府会提供双倍临时过渡安置费甚至是允许被征收人选择其他地点的安置房、改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等途径来争取尽快解决问题。此时,被征收人的确可以考虑些灵活的应对策略,而不至于一定要要求按原来所签的协议去履行。在确实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要点六:生效法律文书明示属于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应当被受理】最新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规定被最高法解读为“推定管辖制度”,目的是减少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不受理、相互踢皮球的情况。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最高法司法解释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老百姓一时看不懂十分正常。事实上,律师们在操作案件过程中也有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情况也有待进一步观察。无论如何,新规的出台将极大的保护被征收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其对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履约的督促作用也不容忽视。在未来的案件代理中我们将把此类型的案件适用情况向大家及时做汇报,也敬请各位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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