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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京云拆迁律师助其胜诉

发布日期:2024/5/31 阅读量:3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学校与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黔0102行初257号

  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任海峰 、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金阳学校系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依法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九年制学校,从1996年9月办学至今,通过自建和租赁方式,拥有三栋教学楼,原告所在位置属于云岩区人民政府云府发(2016)37号《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1号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征收范围,现原告面临拆迁,原告和拆迁方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7月2日被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罔顾事实,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云岩区住建局辩称,被告就原告所主张的房屋经房屋安全监测鉴定为危险房屋,被告依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就该危房履行安全维护义务进行了一系列法定程序,最终作出本案强制执行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京云拆迁律师助其胜诉

  【律师观点】

  原告金阳学校属于云岩区人民政府云府发(2016)37号《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纵一横”1号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征收范围,其理应根据其房屋实际状况按照征收补偿法定程序获得相应补偿。第一,被告云岩区住建局启动危险房屋搬迁程序的执法目的不当,原告已属征收红线范围,本应按法定征收程序进行补偿,原告诉被告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案中,对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采取违法建筑拆除程序中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因事实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已被判决撤销,现被告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继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后又采取危险房屋搬迁程序,明显存在规避正当征收补偿程序,随意启动危险房屋搬迁程序,明显执法目的不当。第二,根据《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及进行隧道、开挖等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情形。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7月2日对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学校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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