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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了你的房是为你好!”镇政府巧言逃责 在明律师步步为营

发布日期:2024/5/23 阅读量:33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你们的房子属于危房,继续住下去很可能威胁到生命安全,镇政府强拆是为你们好!”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强拆房屋的这番解释,让袁氏兄妹大跌眼镜。他们实在想不到,本该为人民服务的镇政府居然能够厚颜无耻到这种地步。“他们这个态度,我们兄妹几个也不想多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袁氏兄妹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江庆兰律师,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出一口气。最终,此案在江律师的努力下达到理想效果。案件事实袁氏兄妹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田坝镇某村。2020年,母亲去世后,两兄弟合法继承母亲的房屋。该房一整栋,共六间房,家中七兄弟姊妹共同分有一间。同年,区政府某项供水工程将袁家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袁家未能与镇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6月1日,镇政府组织五六百人强行将袁家的住房夷为废墟。房屋内所有物品在野蛮粗暴的强拆下毁损灭失,给袁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袁家两兄弟找到镇政府讨要说法,镇政府却以“危房”为由搪塞,见对方毫无协商诚意,两兄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将镇政府诉至法院。律师办案思路负责本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江庆兰律师认为,两被告在未与委托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对委托人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拆房屋,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应当确认违法。首先,从强拆主体来看,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其次,从强拆程序来看,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即使是在十分紧急和紧迫的状态之下,政府部门也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程序执行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镇政府在涉案房屋“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未催告自行履行义务、未听取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未履行拆除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不合法。诉讼过程法庭上,镇政府辩称,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处于供水工程的征收范围内,2015年8月,我单位对范围内的全体农户开展移民安置工作。2016年6月18日,我单位及时公示了区政府的《安置补偿通知》。我单位也多次到原告家对其作“移民安置动员工作”,积极解释赔偿标准及相关政策,但原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为此,我单位在2020年将补偿款打到原告账户,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完全补偿。2021年4月9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被告下发《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函》,告知原告居住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及时处理,并告知其需在5月29日前搬出房屋并移居安全住所,逾期将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至6月1日原告仍未按通知搬出,为消除隐患、防止原告遭受不必要损失,我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组织拆除原告房屋,拆除时公证机关亦对原告房内的财产进行了公证,整个拆除过程未对原告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因此,强拆行为既是“履行移民拆迁安置的合同行为”,也是消除居住安全隐患的排除行为,没有损害到原告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诉讼结果最终,法院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书 / 裁定书 -在明律师提示在拆迁工作中,一些基层政府对待“钉子户”的态度历来都是“能强拆就强拆,不能强拆就想办法强拆”。因此,拆迁部门“巧立名目”,以拆违、拆危为由拆除“钉子户”房屋的现象十分常见。实务中,在明律师在处理强拆案件中,十有八九都是与此有关。当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要固定好证据,联系律师,尽量在强拆行为发生之前将有关部门诉讼至法院,最大限度的减少强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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