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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所辽宁厂房拆迁律师:某贝类苗种养殖场遇上拆迁有补偿吗

发布日期:2024/5/15 阅读量:34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环境改善工程立项可能会造成贝类苗种大量死亡,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为何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辽宁厂房拆迁律师:某贝类苗种养殖场遇上拆迁有补偿吗

  杨小军(化名)是辽宁某地的村民,他开办了一家养殖场从事贝类苗种养殖活动。2021年,因当地环境改善工程的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环境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

  杨小军看到这个批复心情一下子跌到了谷底,他刚刚买了一批贝类苗种准备进行培育养殖,这个批复一作出自己的贝类苗种养殖场可能就要被拆迁,而贝类苗种可经不起折腾,到时候他不知要损失多少钱。

  于是,2021年7月1日,杨小军就《关于环境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环境改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规划书、勘测定界图、及申报材料。有关部门于2020年11月11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20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标识有“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

  杨小军不服,于是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关于环境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上级部门经审查认为杨小军不具备对《关于环境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便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杨小军对复议决定仍不服,遂提起诉讼。

  冠领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是杨小军与《关于环境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

  案涉《关于环境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仅是立项行为,并不涉及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且案涉批复的相对人并非是杨小军。由此可见,杨小军的权利主张并不在《关于环境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时应考量和保护的范围之内,作出该批复的行为不会对杨小军的贝类苗种、房屋等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级部门认定杨小军与《关于环境改善工程立项的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针对该批复杨小军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并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杨小军要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辽宁厂房拆迁律师:某贝类苗种养殖场遇上拆迁有补偿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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