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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公司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立园公司(化名)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从事粮食生产的公司。2021年,该公司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因当时经济开发的需要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与立园公司订立了《征收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的约定,立园公司可获得1600万的补偿金。不过,这笔补偿金不能一下子全部给该公司,只能先发放1000万元,剩下的600万将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果立园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被腾房搬迁,这600万将被扣除。
后面立园公司发现,其他立园公司认为,征收补偿协议附加了不平等条件,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冠领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收部门约定履约保证金实质上是截留、拖欠补偿费的行为,同时,补偿协议中约定,如果立园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搬迁,将扣除600万元,这属于变相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从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设定的金额来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搬迁补贴额为1600万元,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600万元,保证金超出了总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这对于立园公司来说极为不公平。
综上,征收补偿协议为立园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款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补偿决定应当公平”的规定,也违背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撤销了征收部门与立园公司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粮食生产公司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合法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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