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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被征收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24/4/28 阅读量:33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说到拆迁,老百姓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安置问题,但是补偿的对象是否只有房屋产权人呢?作为商铺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遇到拆迁,是否有权对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呢?


郑志文(化名)是做火锅生意的,作为一个重庆人,他家的火锅做得很不错,味道正宗,食材新鲜,几年下来积累了一批忠实食客。眼看生意红火,慕名而来的顾客常常需要排队才能吃上一顿,郑志文便想着再开一家分店。
6月,经过中介公司的推荐,郑志文相中了一个商铺,这里人流量大,交通也很便利,正适合开店,于是很快便和房东常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5年。另外还在合同中约定,如租赁期间内房屋遇到政府拆迁,则按政府条款给予经营者补偿。之后郑志文便对这家商铺进行了装修,新火锅店也红红火火的开了张。


谁知火锅店开业不到一年,当地旧城改造项目启动,这家商铺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内,政府对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地上附着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进行了评估确定。郑志文也在接到通知后搬离了该房屋,但是对于搬迁补偿事宜,却一直没能与房东常先生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妥善的处理此事,弥补停产停业及装修损失。
那么作为承租人,郑志文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呢?


周旭亮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因为案涉房屋被拆迁导致租赁合同的存续基础丧失,合同提前解除,并非双方违约,因此并不产生违约金的问题。
而对于在租赁期间内房屋进入拆迁程序,关于补偿的分配问题一般应当参照两个原则来处理,首先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参照合同办理。
而如果双方未约定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结合本案,如合同未约定具体补偿方式及金额,则应结合剩余的租期、租金支付、附合装修物归属、装修实际投入、物品折旧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而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因为双方租赁期限未满,拆迁必然会给双方都带来经营损失,因此均应得到政府补偿。
最终法院的判决也印证了这一观点: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郑志文有权就相应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租赁期限、基于公平主义原则,判令房东常先生支付郑志文停产停业损失、综合装修评定费、地上附着物费用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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