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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王*父亲持有**镇**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在此修建房屋一处。2010年12月1日,王*与父母通过分家协议约定该房屋西边归其所有。东边房屋归其父母所有。2011年12月30日,**县相关部门办公室发布《**县相关部门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城市经济圈贵龙城市经济带中铁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前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东边房屋已经王*的哥哥作为代表与**县相关部门设立的贵阳城市经济圈贵龙城市经济带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项,之后搬离了东边房屋。
**县相关部门对王*所有的西边房屋亦进行了测绘,并制作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表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计算表,因未与王*达成补偿意见,**县相关部门未对王*进行补偿,王*遂向**县相关部门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县相关部门于2020年1月9日签收后,未进行书面回复亦未作出补偿,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未履职行为违法,责令**县相关部门履行补偿履职。
庭审中,**县相关部门答辩称,王*所邮寄《安置补偿申请》,其目的是不满足安置补偿金额,并非《信息公开条例》中答辩人应当答复的情形,王*诉请确认答辩人未答复其《安置补偿申请》行为违法于法无据。且答辩人同意根据《实施方案》发放安置补偿款,补偿数额并未对王*原有生活水平有影响,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起诉。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确认**县相关部门未对王*履行补偿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县相关部门对王*履行补偿职责。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案中,根据王*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县相关部门自认,王*案涉西边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属于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县相关部门已对王*西边房屋进行了测绘并计算相应金额,其行政行为已经对王*产生了信赖利益,且**县相关部门对位于东边房屋已经支付相应款项,履行了补偿职责,对王*位于西边房屋亦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县相关部门未给予补偿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违法,王*诉请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对征收房屋进行了测绘并计算相应金额,说明已经对被征收人产生了信赖利益,对相同地段房屋已经履行补偿职责,也应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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