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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到底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24/4/16 阅读量:34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马黄家有兄弟姐妹四个,住房紧张成了他们最大的问题。随后,马黄以自己的名义当地的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村民建房使用可耕地的请示》的申请。该区人民政府批复予以同意。拿到18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让马黄十分高兴。本来准备建房的马黄因为家里被骗了钱就仅仅只是打好桩基。隔壁村的孙兴知道此事后,找到了马黄协商,要求用该宅基地房建造房屋。马黄想着自己家也没条件建造,于是就同意了。随后,孙兴就出资建造了房屋,并一直居住在里面。谁承想,该农村宅基地动迁。马黄作为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人,与拆迁方签订了《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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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

马黄共获得各类补偿安置款如下: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总价234,000元、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的评估总价为138,470.1元、二次装潢补偿款的价格为114,885元、附属物补偿款82,785元、安置补偿费4,320元、搬家补助费3600元、奖励费9,000元。

孙兴在得知马黄背着自己拿到了安置补偿后,便于拆迁方进行交涉要求确认马黄与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无效。交涉无果后,孙兴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马黄与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法院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拆迁补偿款归孙兴所有,所有诉讼费由马黄承担。随后,马黄委托律师代其维权。

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查清的事实,村民建房申请表、建房使用可耕地请示及建设用地耕地的批复、汇总表,可以认定被拆迁的系争房屋是由被告马黄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虽然原告孙兴在该宅基地上建造并长期使用系争房屋,但是,原告从未获得该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权证,该宅基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被告名下。故系争房屋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就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补偿款应归属被告。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转让宅基地的约定,故原告主张系争房屋的补偿安置款全部归其所有没有事实根据。

随后,针对这起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对系争房屋约定的拆迁补偿金额,由马黄一方共同享有其中的240660元,由孙兴享有其中的346400.1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承担。

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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