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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一)主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要求以及法定事由做了简要总结。接下来,笔者将通过两篇文章对集体土地征收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部分进行说明,即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需要首先指出的是,2020年所全面适用的这一套程序较之以往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更新知识,避免错过重要的权利救济节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在满足了征收的主体和征收的法定事由之后,将正式进入到土地征收这一法律程序中。笔者将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公示阶段、征收报批阶段和征收实施阶段。(一)调查公示阶段在某一地块具备被征收的法定事由之后,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进入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调查公示阶段。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这一阶段,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的程序如下:1. 对拟被征收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2. 对拟被征收的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结果。3. 明确征收四至,编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失地农民保障方案。4. 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在被征地乡(镇)进行公示,至少30日。5. 将上述事项在被征地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30日。6.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拟实施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7. 被征收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8. 拟实施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进行评估测量,设立专款专户保障补偿款足额到位。9. 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与同意征收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记录其余无法达成协议人员的实际情况。对于前述调查公示环节,笔者给出如下建议:第一,被征收人在拟征地政府报批征收之前,有权利对补偿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发表意见,人民政府在收到意见后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均无异议,应当在上述事项公示期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并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应当依法交出土地。第三,被征收人如果同意政府进行征收,但对于自家的补偿标准或是自家的补偿内容存在异议,此时被征收人还是可以进行补偿登记的,但在补偿登记时应当注意,如果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与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要求在登记簿上进行备注,如果相关单位不予备注的,切不可在登记簿上签字。第四,如果被征收人还有一些事项没有与政府达成一致,切不可随意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补偿协议应当等到与政府协商一致且无误后方可签字。综上,在这一阶段,补偿方案听证程序、补偿登记程序、补偿协议签字程序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不满意,切不可随意放过上述权利救济的机会。咨询委托律师,也应当从“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时及时进行,切勿拖延耽搁至签协议甚至拆除房屋时才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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