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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为修路占了村民的土地却不给占地补偿款,村民能否依法维权?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辽宁省葫芦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李奎山(文章均为化名)于1984年购买了辽宁省葫芦岛市A县某村生产队的队部的房屋,获得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院落使用权。2019年乡政府修建乡村公路时,占用李奎山的土地、院落及自留地225平方米,伐掉李奎山50余棵杨树(其中20年生15棵,其余为幼龄树大小不等)。路修完后,李奎山、乡政府协商补偿未果,于是,李奎山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乡政府给付修路强行占地补偿款20812元,伐掉杨树50棵的经济补偿款2500元,合计23312元。
律师观点
关于乡政府修路占用李奎山土地和树木,有村民张三等村民证实。关于土地、树木补偿标准问题,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91号中规定:A县耕地每亩应补偿5.5万元,应给付李奎山占地补偿款为18553.20元【55000元(225平方米除以667平方米一亩)=18553.20元】。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中规定关于树木补偿标准,中龄杨树(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3-60元,幼龄杨树(1-10年生)平均每棵补偿2-20元,依据上述标准确定中龄杨树15棵补偿为每棵41.50元计算,即41.50元X15棵=622.50元,其余幼龄杨树35棵每棵以11元计算,即11元X35棵=385元,杨树补偿合计1007.50元,土地和树木补偿款共计19560.70元(18553.20元+1007.50元=19560.70元)。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乡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李奎山补偿款19560.70元。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葫芦岛拆迁律师:征收方抢占村民土地不给补偿款如何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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