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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事件
赵先生购买位于某村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8年,市政府作出批复,决定收回房屋所在的400亩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工程。2020年,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赵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房屋被拆除前,有关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测量,并就补偿标准与赵先生进行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政府作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市政府否认参加亦不能证明系他人拆除赵先生房屋的情况下,应认定济南市政府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市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事后也否认参与实施拆除行为,对此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可以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被拆迁人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如不能举证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则可能被推定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若遇强拆行为,可以及时诉讼维权。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未达成补偿协议能实施强拆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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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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