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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杜晓敏律师代理河南郑州确认强拆违法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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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山(化名)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在和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面后,王先生提起打官司的过程,既委屈又无奈。原来王先生在他们村曾有宅基地一处,1996年又申请一处宅基地0.2亩,并于同年10月25日向土地所交纳宅院款1920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2层房屋,其母亲及弟弟在此居住生活。2015年因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安置补偿问题未与指挥部达成一致。2017年房屋被拆除,王先生对拆除行为不服,于是将区政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涉案房屋被拆除不是指挥部实施的,是由村委研究决定拆除,并且提交了村委研究讨论的决定。区政府以此来否认自己是强拆行为的主体。但是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先生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并依法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王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王先生于2019年4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二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王先生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王先生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认为,鉴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并非单纯的程序问题,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一审法院适用2年起诉期限,认定王先生未超过起诉期限更为适当。二审裁定的认定并非没有道理,但认定王先生未超过起诉期限更为适当,因此应撤销二审裁定。
区政府拆除王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强制拆除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强拆,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强拆,均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区政府在未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王先生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确认区政府在2017年9月1日拆除王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在王先生与区政府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王高山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王高山提交了宅院款收据、涉案房屋被拆前的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能确认王高山拥有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事实。
王高山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律对起诉期限制度的设定,在于充分保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法秩序的稳定。本案被诉的拆除行为发生于2017年9月1日,该行为属事实行为,应适用当时有效的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王高山于2019年4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区政府拆除王高山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强制拆除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也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区政府在未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二、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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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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