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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所郑州拆迁律师:厂房被违法拆除,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24/2/18 阅读量:37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城中村被拆除,那么在拆除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谁应该为此担责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郑州拆迁律师:厂房被违法拆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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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8日,区政府发布《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通知》,决定授权A村改造指挥部作为该区A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开展A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李振国、王志强的厂房位于该区域内。2018年2月,其厂房被拆除。李振国、王志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其厂房及办公住房的行为违法,并恢复被违法拆除的厂房及办公住房和厂房内的一切配套设施。

  一审法院另查明,李振国系A村村民,在其承包土地建设有工厂厂房。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生效裁定中认定,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证明厂房系李振国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决议后实施拆除,且已查明事实证实李振国所在村的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授权A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为实施主体。

  法院认为:首先,区政府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根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本案中,区政府负有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涉案厂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区政府授权A村改造指挥部作为A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法院生效裁定已认定,涉案厂房系李振国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决议后实施拆除。因村委会并不具有拆除厂房的法定职责,厂房被拆除的结果亦符合区政府进行拆迁改造工作目的,故区政府作为本案被告适格,拆除厂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

  其次,李振国、王志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李振国、王志强于2018年2月15日发现厂房被拆除,其于同年1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再次,涉案厂房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区政府在未与李振国、王志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提交拆除涉案厂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法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最后,关于李振国、王志强要求恢复厂房原状和厂房内一切配套设施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因厂房已被实际损毁,且区政府主张该村多数村民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恢复涉案厂房原状,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李振国、王志强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可就涉案厂房和物品损失另行主张。判决如下:确认区政府拆除李振国、王志强位于A村内厂房的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郑州拆迁律师:厂房被违法拆除,谁来担责?”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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