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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万兴村村民严某有0.25亩承包地。
1999年,严某跟唐某等14名土地承包权人将各自的地块“串”在一起总共3.71亩地交给徐某耕种。
2003年取消农业税前,他们应当负担的农业税都由徐某缴纳。
,由于都是同村村民,彼此信得过,双方并没有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法律规定签订一纸协议。
,2003年国家农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开始免除征收农业税费。
也就是从那时开始,徐某继续耕种系争土地,但没有再负担任何农业税费成本,也没有支付严某等人任何费用。
,2013年底,双方就收回土地和土地租金事宜经村委会调解无果。
2014年8月,严某等14人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10月31日前返还各自土地,并按每亩2000元计算自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共2年的租金。
,“1999年原告的土地都是零星土地,他们都不愿意种,村干部做工作,所以我才种。
”徐某说,“现在地里种着十几年的梨树,有了收成,村里出面要的话,我愿意把地还回去。
”,“2003年后我们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或签订租赁协议,但被告都置之不理。
”原告指出。
,审理中,经承办法官某某释明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徐某当庭表示愿意于10月底前归还土地,但不同意原告土地流转费的诉请。
,对此,某某指出,引起此案讼争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流转期限,现被告也同意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承包地经营权,态度是恰当的,法院予以准许。
至于土地流转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自1999年底获得系争土地的经营权,2003年无偿使用至今,14名原告现要求给付2年的土地流转费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给付标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根据区农委土地流转费指导价格的规定,确定每亩以1050元计算。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前返还14名原告承包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14人自2012年7月到2014年7月的土地流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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